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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个税续:全国31省市区个税政策或均涉嫌违规

发布时间:2012.02.29     浏览次数:     新闻来源:http://www.0511srq.com

近日福建平潭发布公告,高层次人才5年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70%给予奖励,而上述规定违反了个税法相关规定。网易财经查证后发现目前全国31个省均存在不同程度的个税违规情况,主要表现在:一是对个税奖励,即先征后返;二是对给予个人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近日,平潭综合实验区发布的2012年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公告显示,团队带头人5年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70%给予奖励。

平潭上述关于个税奖励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但平潭并非个例。早在2009年审计署对北京、河北等15个省、区、市和大连、深圳2个计划单列市2008年度和2009年1月至6月财政管理情况进行审计调查,发现有4个省级和10个省以下地方政府及开发区以购房补贴、购车补贴和人才奖励等名义,向2万多名企业高管返还个人所得税4.63亿元。

网易财经对相关资料进行查证,发现目前全国31个省(港澳台除外)均存在不同程度的个税违规情况。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对个税奖励,即先征后返;二是对给予个人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各地为了鼓励和吸引人才,纷纷出台了个税返还奖励政策。例如新疆、安徽以及广西均出台了相应的政策。

新疆2010年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指出,公司制企业将税后利润向股东分红时,股东是自然人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该企业代扣代缴。股东缴纳所得税后,自治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

安徽合肥2011年发布的《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强市的若干意见》,对民营文化企业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年薪10万元以上的,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个人。

广西2012发布的《钦南区加快推进“十亿产业亿元企业崛起工程”和承接产业转移的优惠政策》指出对年纳税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名在钦州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高层管理人才按照本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1∶1比例的奖励。对年纳税额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0名在钦州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高层管理人才按照本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1∶1比例的奖励。

对于个税的先征后返,个人所得税法有明确的规定。根据目前法律,先征后返政策作为减免税收的一种形式,审批权限属于国务院,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前所长曾国祥对网易财经表示,按照现有法律,任何借助于个税的名义进行奖励的行为都是不被准许的。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张广通指出,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省级及以下的政府只有有限的很小的减免税的权利,地方政府制定的任何超越自身权限的涉税法律或者和个税挂钩的政策都是违法的、无效的。

而个税免征也广泛的存在于各个省区。网易财经整理资料发现,很多省市都超出以上规定,做了相应的安排以及奖励,属于明显的违规。

目前各省市出台的个税奖励免征政策虽然是五花八门,以不同的形式出现,但几乎全是和人才挂钩。

一些本身为吸引人才的政策,如《长沙市引进储备万名优秀青年人才优惠政策实施细则(试行)》、重庆“人才房”计划、《关于整合泰山学者建设工程与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万人计划”的通知》、《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等。

一些则是包含在产业优惠政策、高新区建设优惠政策中,如海南《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佛山市《佛山市南海区关于加快推进广东金融高新技术服务区建设的扶持办法(修订)》、合肥市《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强市的若干意见》等。

对于个税免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三种情况:国家给予支持和鼓励的,对纳税义务人的生活需要给予照顾的,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国政府参加或签订的有关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收入。税法第四条第一款对国家给予支持和奖励的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税。

《中国税务》1994年06期(隶属国家税务总局)对第四条第一款作出了清晰的释义:除了上述7个方面的奖金可以免税外,其余的都要征税。对这部分奖金免税,是为了鼓励和提倡个人在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发明创造,繁荣文艺创作和发展我国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教育和环境保护事业。

张广通认为,地方政府发布的各种规定对奖励免征个税,滥用税法规定的奖励条款,从而使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边界被无限扩大,这种做法违背税法统一性的精神。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刘恒表示,地方政府以不同形式出台,尤其是以吸引人才为理由的个税奖励政策和个税免征政策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对于奖金肯定是要收个税的,如果不收个税,不排除一些单位可能会利用这个漏洞把工资定的很低,把奖金定的很高来逃税。我国实行人才强国战略,地方政府对人才的重视出发点是好的,由于人才资源的稀少,地方政府为了争夺人才,相互攀比着出台不同的人才优惠政策。这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市场的公平原则,体现了地区之间不公平的竞争,对于地区协调发展也是不利的。

地方政府擅自越权出台对个税先征后返等一些违反国家统一税法精神的个税政策引起了国务院、税务总局、审计署等的高度重视。国务院早在1998年、2000年和2001年就连续三次印发通知,对地方政府违个税违规的做法进行严格的治理。

《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号)及《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规定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先征后返或其他减免税手段吸引投资,不得擅自在税收法律、法规明确授予的管理权限之外,更改、调整、变通国家税收政策。

2001年国家税务总局再次强调这一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和纠正违反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1]59号),规定各地一律不得越权擅自出台与全国统一政策相抵触的个人所得税规定,今后如果发现再作出与全国统一政策相抵触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的,总局将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虽然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对各地的个税违规现象进行了严格的治理,但是近几年来,全国绝大部分地方政府出台了个税奖励政策。张广通认为这绝不是偶然现象,和我国的财政体制、税收体制有关,也反应了中央和地方在财权上的博弈。个人所得税中央和地方的留成比例是6:4,如果地方政府对奖励进行随意免征的话,在税收损失方面,中央的损失占了大头。

刘恒指出,地方政府的个税奖励政策已是公开的秘密,税法的权威受到挑战,也体现了地方政府对税法的藐视。我国相关部门要进行干预和严格治理,不能放任这种情况发展下去。


 

张广通表示,地方通过降低税负来吸引人才发展经济,出发点是好的,但是不应该破坏税法的完整性,不应该以牺牲税法为代价。换个角度看,这体现了地方政府在税法上的的机动权和立法权不足,也反应我国税法改革的滞后,需要分税制改革的加快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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